(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最高院案例)。
(二)法律渊源的内容★★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
立法权划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 |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司法解释 |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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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