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考点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性质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应急措施

程序

①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②挂失止付有效期
12,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可以挂失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适用

不可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

1)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处理结果: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生效后,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
持票人期内申报权利或者期满申请人未申请除权判决,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
3)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252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