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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总结】
  (1)处分人形式上是权利人,但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受让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合理对价。
  A——B……C——D
  
C可能因欺诈、盗窃、胁迫等原因取得票据;
  或:明知前手有不法原因、无行为能力或无权代理;
  或: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自己无偿取得等。
  
D善意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就享有票据权利。
  5.
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
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未保全的后果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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