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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3.20193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200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 3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3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3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 4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 30 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 40万元;(5)本纠纷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自己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题中,王某实际交付定金30万元,李某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李某的抗辩成立。

2)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在同一合同中,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3)李某抗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理由(3)成立。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题中,王某向李某购买的是二手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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