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主营业务为跑步机销售。其中,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2022年A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4月,甲与其朋友丁共同设立B企业,营业范围包括跑步机销售。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共同设立B企业是法律允许的。
(2)7月,乙对上半年的分红数额有疑问,提出査阅A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被A企业拒绝。A企业认为,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故无权査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
(3)9月,A企业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10月,丙提出了退伙。经结算,丙从A企业取回财产30万元。12月,C银行的贷款到期,要求A企业偿还,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于是,C银行要求丙清偿不足的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A企业拒绝乙査阅财务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企业拒绝乙査阅财务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涉及自身利益 的情况,有限合伙人査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C银行能否要求丙清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C银行不得要求丙清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 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30万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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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