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2月1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和定金合同,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分2期支付。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15万元,B公司表示接受。
3月1日,为支付第1笔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支票,A公司在支票上记载“待货物由A公司验收合格后B公司方可提示付款”。
3月15日,为支付第2笔款项,A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系统中签章, 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9月14日。
B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支票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由拒绝付款。此后不久,B公司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偿还所欠D公司的款项。D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5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 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本题中,A公司签发支票时记载的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验收合格方可提示付款”),支票无效,甲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3)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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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