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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货款, 未记载乙公司名称即交付, 乙公司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以抵顶欠款, 丙公司将自己的名字填写于收款人栏,并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B.丙公司的行为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C.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D.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答案】 D

【解析】 支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本题中, 乙公司再授权丙公司补记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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