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9年4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赵某以货币出资40万元、 生产设备作价60万元出资,但未依法评估;钱某以一批商品作价50万元出资,后因替代品出现致其市场价仅为10万元;孙某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20年6月,孙某还清欠款解除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2022年6月,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法院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请求钱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赵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未依法评估作价,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 ; 选项B,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 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孙某已经解除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负担,不能认定孙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选项D, 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公司、 其他股东、 债权人(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