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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0.赵某欠徐某250万元, 已到清偿期限, 但赵某一直宣称无力偿还。 徐某经调查发现,高某因借款购房欠赵某120万元已到清偿期限, 邻居王某因生活琐事将赵某打伤欠其医药费2万元, 郭某因替考中级职称考试欠赵某1万元, 吴某因炒股刚刚向赵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 赵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并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徐某可以对高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B.徐某可以对王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C.徐某可以对郭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D.徐某可以对吴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答案】 A

【解析】选项B,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不能代位行使;选项C,违法行为取得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选项D,未到期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111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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