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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10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5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1】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提示2】《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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