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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
  2.用益物权

1)登记生效

①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提示】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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