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经济法练习
LeeJanmy
【提示】所有权的转移
1.
一般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特殊动产
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4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oxygen
学习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