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物权变动★★
一、物权行为的特点
区别点 | 物权行为 | 债权行为 |
1.法律效果 | 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但会使得行为人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
2.处分权 |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 债权行为因其只是负担行为并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的要求。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当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根据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违约救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3.兼容性 | 物权只能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就会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 由于债权行为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注意,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卖于数个买受人后,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合同,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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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