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基本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权利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几个条件∶
①有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
②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到损害;
③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