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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权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不同点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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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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