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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①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②相对人的保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生效。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第一,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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