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 (1)附延缓期限的 |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
(2)附解除期限的 | 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 |
2.与附条件的区别 | (1)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 | 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
(2)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 | 所以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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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