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分类 | 内容 |
1.条件的分类 | (1)附延缓条件的 | ①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
(2)附解除条件的 | ①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 |
【提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 ||
2.条件的特征 |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 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 如果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该事实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则该事实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而非条件。 | |
(3)必须是双方约定的条件 |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 |
(4)条件必须合法 |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 |
(5)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 |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 ||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1)各方均受约束 | 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 |
(2)不当行为的限制 | ①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之前,行为人也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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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