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提示】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口诀】携妻误工(胁欺误公)
2.撤销权
(1)概念 |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
(2)性质 |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
(3)行使要求 | 撤销权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主动适用。 |
(4)撤销权人和撤销时间
类型 | 撤销权人 | 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要求 | |
重大误解 | 双方当事人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 最长不超过5年 |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欺诈 | 受欺诈方 | ||
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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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