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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类型

事由

1.中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中断-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补充】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1
连带中一人及于全体: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代位诉讼债权债务均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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