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口诀】限民不能无权代理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法律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同效力待定而受损,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
【提示】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 |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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