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 |
基于几方当事人(人数)意思表示 | 单方 | 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 |
双方 | 合同(注意赠与合同也属于双方行为) | |
多方 | 决议等 | |
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 | 有偿 |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
无偿 |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 |
法律行为效果不同 | 负担 |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保密协议)。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处分 |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物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所有权转让 | |
【提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则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 ||
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 要式(是) | 例:票据行为。 |
不要式(否) | 例: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 |
是否独立 |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 | 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
从民事法律行为(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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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