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司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提示】我国主要承继成文法传统,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一) |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 |
2.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 ||
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
4.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 ||
(二) | 1.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刑法、民法典。 |
2.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如公司法、证券法 | |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4.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
(三) |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 |
2.地方性法规 | (1)制定机关: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
(2)只在本辖区内适用。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
(3)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
(四) | 1.部门规章 | (1)制定机关:国务院各个部委行署 |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
2.地方政府规章 | (1)制定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 |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
(五) | 1.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 |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 ||
(六) | 例:联合国宪章 | |
【提示】效力等级 |
主要汇总表
形式 | 制定机关 | 命名规律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地方××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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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