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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一】重整、和解
  1.考点解析

 

重整

和解

提起期间

①直接申请②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提起人

①债权人;②债务人;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

表决通过

①分组表决,均通过;或部分组未通过,经法院强制批准。有必要可设小额债权组;
②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表决生效

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效力

有效
(担保权暂停行使)

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

取回权的行使

需符合约定

可以行使

重整计划的变更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等,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该变更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批准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新设担保

有效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受影响

不受影响

减免的债务

不再清偿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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