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一】重整、和解
1.考点解析
| 重整 | 和解 |
提起期间 | ①直接申请②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 |
提起人 | ①债权人;②债务人;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 |
表决通过 | ①分组表决,均通过;或部分组未通过,经法院强制批准。有必要可设小额债权组;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表决生效 | 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 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 有 | 无 |
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效力 | 有效 | 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 |
取回权的行使 | 需符合约定 | 可以行使 |
重整计划的变更 |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等,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 |
新设担保 | 有效 | |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受影响 | 不受影响 | |
减免的债务 | 不再清偿 | |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 | 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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