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
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丁公司交付的原材料,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10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并签章后交付给庚公司。庚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发货,而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已知,己公司、庚公司接受票据时,对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纠纷均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2答案】
(1)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丁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且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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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