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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19年1月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  【问】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购入甲公司股份是否合法?
311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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