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要求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链接】一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特殊的对外担保。
2.上市公司担保问题:
情形 | 通过要求 | |
股东大会审批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⑤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注意】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审批 |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形 | 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同时满足董事会的一般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 |
【口诀】国窖1573。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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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经理的规定: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