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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普通合伙企业由赵某、 孙某出资设立, 由于钱某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甲企业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吸引了钱某加入,合伙协议约定钱某无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并且无需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0232月由于经营理念冲突, 钱某欲退出合伙企业, 此时仍有78万元的银行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下列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表述有( ) 。

A.若钱某的离开未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则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

B.银行无权要求钱某承担责任

C.钱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合法

D.退伙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 在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 因此选项A正确。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选项C正确。 本题中, 题目所属情形属于基于合伙人自愿的意思表示而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中,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协议退伙。但是, 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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