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赵某、 刘某、 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 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 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 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 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90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5)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