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退伙、转变、解散和清算
1.退伙条件
(1)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 | 退伙 | 退伙 |
丧失偿债能力 | 退伙 | 不退伙 |
丧失行为能力 | 并不必然 | 不退伙 |
(3)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入伙 |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 |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3.继承:
普通合伙人 | 继承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全体一致同意,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否则退还份额 |
继承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 经全体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 |
有限合伙人 | 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4.身份转变: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5.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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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