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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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事务执行人 | 全体普通合伙人或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关联交易 | 约定→一致同意→× | 约定→√ |
| 相竞争业务 | × | 约定→√ |
| 损益分配 |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 |
|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对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为了自己或企业的利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其他事务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的权利。
4.一致同意事项:
| 法定事项 | (1)除名;(2)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3)普通合伙人死亡,具备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4)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 约定事项 |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不动产;(4)转让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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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