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事务

体普合伙或委或数普通合伙人企业

由普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相竞争业务

×

约定→√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对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为了自己或企业的利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其他事务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的权利。

4.一致同意事项:

法定事

1)除2)普通合伙人以产份出质的;(3)普合伙死亡,具备无或制行能力为有限合伙人;(4)普合伙人被认定为(或制)行为能力人转为限合伙

约定事

12(3不动产4转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供担保6伙人以外担任经营管理7伙协8外转9通合行交(10)普通合伙人转为伙人伙人11新合伙人12普通伙人死为能合伙

466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6)

2年前

2年前

2年前

2年前

2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