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后,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清算的相关业务
乙公司分立为A与B,乙公司解散,此时乙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
丙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的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张公司解散
丁公司章程记载的解散事由发生后,丁公司的法人人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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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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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