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要约收购的价格(1)收购价格。①禁止低于以下所述的价格。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②低于以下所述价格的,聘请的财务顾问应作特别说明。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票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2)收购条件。①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平等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②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