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模式 | 【基本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列出的项目实施审批等特别管理措施,清单之外的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注意1】改变了原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都需审批的做法。 【注意2】准入前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包含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而不仅仅是准入前。 【注意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管理制度 | (1)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或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与内资企业一样的审核条件和程序。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所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