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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合伙事务执行人

甲公司是一家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甲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钱某共同出资
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赵某和钱某为普通合伙人。A企业经
营过程中后,发生了如下事项:
1.在确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时候,甲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由其担任合伙事务执
行人。
2.2021年3月份,赵某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是唯一继承人,赵某之妻认为自己应当自动继
承赵某的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继承未做约定。
3.2021年10月1日,合伙企业吸收孙某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次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乙公司由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2年1月份,A企业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
格,对外负债200万元,孙某认为该债务发生于自己入伙前,自己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乙
公司认为,该债务发生时,其身份为有限合伙人,因此自己只承担有限责任。
4.2022年5月,甲公司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但合伙协议对该事
项的决定规则未作约定,钱某认为甲公司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应当征得其他
合伙人的同意。
5.钱某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李某10万元。李某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
钱某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李某的债务,李某认为可以以其对钱某的债权抵销其欠合伙企业
的债务。
6.各合伙人之间矛盾不断,因此,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
企业全部资产为150万元,所欠债务共2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50万元、欠交税款50万
元、欠银行贷款100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0万元。银行认为A企业的资产支付完清算费用
后,应当按各项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要求:
根据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逐项判断上述相关主体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简要说
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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