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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1.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老侯提示】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

备案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中央企业


  2.核准或备案的时间

制度

提出申请

完成核准或备案

核准制

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

收到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备案制

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

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3.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
  (1)实行核准制的情形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
  ②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
  ③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2)核准部门
  ①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
  ②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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