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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企业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3)经济补偿金
  ①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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