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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人事任免权

企业类型

人事任免权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非职工代表)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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