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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垄断行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1)中断。
  ①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
举报之日”起中断。
  ②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
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
知道或应当知道”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2)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3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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