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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作为间接购买人的
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3)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新增)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1)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2)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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