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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经营者承诺——和解制度
  (1)适用范围

考点

具体内容

主要适用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承诺的情形

已调查核实

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

三类横向垄断协议

涉嫌“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涉嫌“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
涉嫌“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2)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执法机构对其的分析审查

考点

具体内容

经营者

措施类型

结构性措施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

行为性措施

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

综合性措施

  

措施要求

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如需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实施,经营者需要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执法机构

审查考虑因素

①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主观态度;
②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
③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


  (3)和解程序
  ①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②决定中止调查的,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④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4)执法机构
应当恢复调查的情形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
  (5)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
  ①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
  ②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③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133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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