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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适用范围
  1.适用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效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适用主体和行为

适用主体

规制行为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适用除外的情形
  (1)知识产权的“
正当”行使。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
联合或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
垄断性经营权”。
   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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