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赵某因担心受到处分,隐瞒了该情况。
2022年6月15日,钱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钱某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钱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2年7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22年9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同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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