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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公司。丁公司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8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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