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初,甲公司为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2022年9月,甲公司将厂房转让给乙公司,双方于9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9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厂房并约定9月25日办理厂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9月24日夜,厂房发生火灾,价值2000万元的厂房全部毁损,乙公司为了灭火支付了200万元的费用、为查明事故原因支付了鉴定费20万元。
10月20日,乙公司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A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并提出了以下3项抗辩:(1)厂房的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无权索赔;(2)乙公司为救火支付的费用属于乙公司保管财产的必要支出,应由乙公司自担;(3)乙公司为查明事故原因支付的鉴定费属于乙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出,应由乙公司自担。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的第(3)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5答案】
(1)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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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