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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8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9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9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获得收益3万元。

22019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经过了解,张某系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刘某未予追究,但2020615日,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董事会未予理睬。2020630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向公司返还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0答案】

1)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为发起人,甲公司于201811月上市,至201910月该股份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

2)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3万元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3)刘某提起诉讼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短线交易的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刘某615日向董事会提出,630日即提起诉讼,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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