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处(简称“乙公司”)购买了2套房(N房和M房),2套房的房屋总价均为200万元。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70万元,约定余款13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付清。9月30日,王某未支付余款,乙公司向其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至11月1日,王某仍未付清余款,乙公司遂通知王某拟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乙公司宽限1周。
为付清购房尾款,11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同时,王某承诺以所购的N房设定抵押,一旦N房产权下来立即为李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1月6日,李某向王某账户转账130万元,王某收到款项后向乙公司付清了购房尾款。12月10日,王某为李某办理了N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12月12日,王某以M房作价200万元和2名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将M房交付给丙公司使用并将产权转移至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为M房购买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
12月30日,因丙公司所在地发生水灾,M房部分损坏,损失额为50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超出房屋价值20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丙公司以王某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贬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未尽出资义务,请求王某补足损失的50万元及利息。
2023年2月,王某无力清偿其欠付李某的款项,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本金、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自逾期还款日起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已知,丙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责任未作特殊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11月1日,乙公司是否有权通知王某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说明理由。
(2)李某何时取得N房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请求王某补足房屋损失及相应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说明理由。
(6)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例题19答案】
(1)乙公司无权解除。根据规定,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卖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公司9月30日催告,至11月1日不足3个月。
(2)12月10日。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而非整个保险合同无效)。
(4)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根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6)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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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