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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元,总价款为120万元。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将其所有的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乙公司不得转让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乙公司支付了第1期的10万元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设备。

为支付第210万元价款,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给甲公司予以支付。之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丁公司依然将票据背书转给了戊公司。

乙公司第34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5期和第6期共计20万元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汽车的登记事项作出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2)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5)若甲公司主张M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能否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6)解散决议是否能够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6答案】

1)戊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当于票面上签章,属于汇票的债务人;甲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乙公司的票据责任。

3)甲公司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未支付的价款(20万元)仅达到全部价款(120万元)的1/6

4)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甲公司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6)解散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的表决权(60%)占全体表决权(弃权表决权也应计算在内)未达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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