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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甲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5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5年。在信托期间发生了如下事项:

1)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信托资金直接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中管理;

2)由于前2年投资收益丰厚,乙公司提出自第3年起在收取信托报酬的基础上再按投资收益的20%分享收益;

3)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的最后1年,乙公司因被暂时限制从事投资活动,委托丙公司管理甲公司的信托资金,因丙公司重大失误,给甲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直接损失。

已知,除案情已交代的内容外,信托文件无其他特殊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相关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信托资金直接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中管理的做法是否符合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分享20%的投资收益的要求是否符合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造成的500万元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甲公司?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28答案】

1)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信托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乙公司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信托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本题中,分享20%的投资收益属于以受托人的地位直接享有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为信托法律制度所禁止。

3)由乙公司负责赔偿。根据规定,信托受托人因有不得已事由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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