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项价值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由乙公司管理运营,期限5年,受益人为甲公司及其股东A公司、B公司。合同成立2年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甲公司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项固定资产列入甲公司的破产财产。经人民法院查实,该项固定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为丙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设立了抵押担保。
已知,除案情已交代的内容外,信托文件无其他特殊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相关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列入甲公司的破产财产?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将甲公司的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该项固定资产追回以实现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27答案】
(1)不能列入甲公司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信托一经设立,财产权转移,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受益人(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仅拥有以向受托人要求支付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乙公司)。
(2)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将甲公司的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根据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丙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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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